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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请即参照报告中提出的调剂多余物资的办法,具体组织物资的调剂工作,以利相互支持、调剂有无,为更好地完成国民经济计划提供物资保证。

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今后组织调剂企业部门库存多余物资问题的报告

(1957年5月7日)

过去几年,各部门、各地方曾经不断地组织调剂库存多余物资,对于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1956年以来,由于物资供应的紧张情况,在企业的库存材料方面也出现了物物交换的作法,流行的范围越来越广。这种作法,对于互换品种规格、调剂此多彼缺,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发生了不少的流弊,助长了物资供应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削弱了企业之间的协作互助关系,并且人为地加剧了物资的紧张情况,造成许多物资的使用不合理与运输不合理的现象。

为了查清企业的库存情况,今年年初在统计普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次重点的复查,证明各部门、各地方所属企业的库存物资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多缺不均的情况,错报漏报的情况也比较严重。因此,今后除了提高计划工作,健全企业的材料制度而外,经常地、有组织地合理调剂库存,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了做好这一工作,我们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拟定以下的暂时管理办法,请国务院审查。如可行,请批发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

(一) 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库存多余物资的调剂工作。为照顾到各部门按管理系统安排好年度和季度的物资供应计划,在每次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和部分配物资订货之前,可先在部门系统内部进行平衡调剂,但应尽可能避免远距离运输和不合理调拨。各工业部销售局并应在各部门进行平衡调剂的基础上,对于大宗的库存多余物资,结合订货组织一次全国范围的平衡调剂。在每次订货会议以后,不论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应将库存多余物资(包括企业的库存不合用物资及虽合本企业需用,但在全年平衡后,留出本年内合理的需用量和储备量以后尚有多余的部分)和急需调进的物资,详列品种、数量、质量、规格,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时间,报送当地调剂物资的主管机构,由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轻重缓急进行统一调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具体规定调剂库存多余物资的日期、程序和要求,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1.为了组织好此项工作,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为主,吸收供应局、监察厅(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一调剂库存多余物资的领导机构(有中央部供应办事处的省、市,还应吸收供应办事处参加)。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供应局负责日常的组织工作。调剂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和纠纷,应由调剂物资的机构负责处理。如遇有不能解决的争议,可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裁决。

2.各企业报出的库存多余物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剂的期间,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能自行动用。如必须动用时,应由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动用的理由和根据,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物资的主管机构审查同意,以免在调剂过程中企业自己又动用而发生拨空的情况(报销售局者,亦同此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库存多余物资时,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多余库存,原则上应尽先照顾各部门在这个地区内所属企业的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会议结束后,各地调剂物资的主管机构应即将尚未调剂出去的多余物资明细表退还原报送单位(报销售局者,亦同此规定),以便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订货前进行本系统内的平衡调剂。所签订的合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督下,双方均应保证执行。

3.中央各部的专用特殊器材,可由各部门按管理系统自行处理,一股可不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剂。中央各部可提出本部专用特殊器材目录,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物资部分应送交国家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通知所属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调剂物资的机构。

4.今后一切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库存物资,都要经过当地调剂物资的主管机构(如果调剂的双方都是同一部属企业,可由主管部供应办事处审查批准)。为防止弊端并照顾企业的急需,无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期间或以后,各企业间(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因生产、建设的需要,确实需要相互支援,必须个别地进行调换某些品种、规格时,也应该准许双方进行调换。但须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物资调剂机构备查。

(二) 不屈于国家统一分配和部分配的库存多余物资,如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而且有力量时,亦可考虑结合调剂多余统配、部管物资的库存进行调剂工作

(三) 库存多余物资的作价。有调拨出厂价者,按照调拨价格,如果是陈旧降质的物资,应按新旧程度按质论价,但需计入运输费用。至于运费如何计算,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照顾调出、调入双方的利益合理确定。如无调拨价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调剂机构协同有关方面合理议定。

(四) 为了顺利地进行物资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地区还须教育所属单位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整体观念,制止以任何借口抢购、套购物资,囤积居奇,和不正当的物物交换的作法。凡抢购、套购本企业生产建设中所不需要的物资,或乘人之急以高价要挟对方所换来的物资,在查明属实后,除根据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处理外,还应将这部分物资作为地方平衡调剂的资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剂前,各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必须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切实填报库存多余物资明细表,不得少报、谎报或借口不报、迟报。各企业的领导同志,应对本企业所报多余物资明细表和急需的物资明细表进行负责的审核,并要注意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请各地监察部门、统计部门、各地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对各企业单位进行经常的、切实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流动资金的管理。并请各地政府加强领导,保证做好库存多余物资的调剂与合理利用,解决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

(五) 请各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每季度末向国家经济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次物资调剂工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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