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56年10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10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今年小麦、早稻登场以来,全国粮食销量很不正常。根据粮食部的统计,今年7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亿七千万斤,8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四亿八千万斤,9月份销量比去年同期多十七亿斤,7、8、9三个月合计共此去年同期多销四十三亿斤灾区多销的约有十六亿斤,一般地区多销的约有二十七亿斤,即使同遭受特大灾荒的1954年同期比较还多销十六亿斤,而且这种销量上涨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另外在粮食征收和统购方面,今年夏季征收的结果,比去年同期少收粮食三十亿斤。现在秋季粮食征收和统购即将开始,许多地方有着这样一种情绪,即是不管收成好坏,都要求减少征购。总之,销量盲目扩大,征购要求减少,这是目前粮食工作上需要严重注意的问题。今年夏季早稻是丰收的,小麦产量比去年仍有增加。入秋以来,虽然若干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水灾、旱灾和风灾,但是许多地区的年景是好的,从全国来说总的产量仍超过去年。受灾地区的粮食供应须要增加,一般地区的粮食供应不应当增加;发展养猪和发展副业需要增加一些供应,但不应当增加这样多。受灾地区的粮食征购须要减少,一般地区的粮食征购,在粮食产量增加和其它地区发生灾荒须要支持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也要求减少。
1955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的粮食紧张情况有了显著的缓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的局势进一步稳定了。这种缓和和稳定,一方面是由于农业合作化发展了,农业丰收了;另一方面,还由于我们全党和各级政府认真重视粮食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工作,实行了粮食三定的措施,整顿了城乡粮食统销。看不到上述一系列工作对于稳定粮食局势的重大作用是不对的。近来有些同志觉得粮食局势有了好转,就认为粮食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因此认为粮食销量可以不必像以往那样严格地控制,粮食的征收和统购也可以不再那样抓紧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必须指出,尽管农业合作化了,农业生产有了若干发展,但是我国粮食需要的增长仍远远走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前面,这种产销矛盾的情况,在一个较长时期以内将仍然存在,仍然要求我们用极大的力量把粮食征购和销售工作做好,对于这方面的任何麻痹疏忽都是错误的。
为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对于粮食供应工作和即将到来的秋粮征收统购工作,各地必须执行下列各点:
一、 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什幺时候缺粮、什幺时候供应的原则。现在到明年2月是农民粮食较多的季节,应当切实控制国家的粮食销量。合理的需要必须保证;灾区必不可少的粮食必须满足(灾区的粮食供应标准应当低于一般地区);但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供应,应当坚决纠正。养猪和发展副业,国家须要适当地供应一部分粮食,但主要还是要依靠农业社和农民自己增产的粮食或者寻找代用饲料;城市粮食统销近来也有偏宽的情况,制度掌握得松了,浪费滋长了,也应当适当控制。这样做,目的是在农民有粮季节尽量少销一些,以便到明年3至6月农村缺粮季节,国家有力量充分保证供应。这是一条极为重要的经验。有人认为,国家只要掌握粮食征购和销售之间的差额,能够调度就行了,不必过多的控制销量。这种想法是有害的。它的危险性就在于现在不加控制,在不应当多销的时候把粮食多销了,将来缺食季节又不能少销, 到最后购销差额就不能保证。1954年7月至1955年6月粮食紧张的教训是不应当重复的。
二、 国家粮食征购应当同农业合作社社内分配结合进行,使农业合作社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然后进行社内分配。今年夏季有些地区采取了先把粮食分给社员,然后国家又向社员征购的办法,既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又影响了国家征购任务的顺利完成。有些地区农业合作社进行分配的时候,没有首先照顾需要情况,机械地将粮食按劳动工分搭配给社员,使社员之间粮食余缺悬殊过大,结果增加了社内调剂的困难,扩大了国家供应的数量。这些做法今后应当避免。
三、 必须继续坚持购销结合的原则,使农村粮食统购和统销同时得到安排。农业合作化以后,农业收入分配的情况起了变化,经过社内调剂,社员粮食余缺的情况也有了变化,原来分户和分小社确定的购销数字,许多已经有必要重新调整核定。国家要求的是:根据最近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在原来三定数字的基础上,以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定销数字确有把握减少的,可以适当减少一部分统购数字;但统购数字的减少,应当小于定销数字的减少,以便使国家规定的购销差额能够切实得到保证。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自行掌握调整。必须注意的是:一定要将销售和征购统一安排,不要重复过去征购时只管征购、将来销售无法控制的错误。
四、 在粮食增产地区,须要适当增加一点统购数量以支持灾区,但增购的数字仍以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为原则。今年若干地区受灾的程度不下于1954年,这些地区粮食征购必须减少,粮食供应必须增加,只有增产地区的支持,才能保证灾区增加丁的供应,帮助灾区农民生产渡荒。只要按照 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增产地区增购的数字,不超过粮食增产部分的40%,增产部分的60%以上仍然留归农民,国家不予征购;只要向农民说明,丰产地区有积极支持灾区的责任,农民群众是会乐意支持的。
各地对目前的粮食销售情况,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将现在到明年2月的供应数量重新作出适当的安排;并且按照上述原则和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布置秋后的统购统销。各地粮食征购和销售的指标,另由国务院分别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