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1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 目前全国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包括同业公会机关干部和勤杂人员,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材料,约有四万人。几年来,他们的政治觉悟一般有所提高,在党政领导下做了不少工作,对社会主义事业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县、镇)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在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上,还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不能参加有关的会议,有的得不到应有的学习机会;有的尚未评定工资级别,工资从未调整,甚至调到其它部门工作要经过试用或降职降薪;医疗、福利等问题也未得到解决。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对于进一步提高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是不利的,需要加以解决。
应当认识,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是国家干部的一部分,对他们的政治待过和物质待遇应当同国家干部一视同仁。为此,特对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有关评定工资级别、医疗、福利和学习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定工资级别问题:
1.凡未进行评级的,均须在当地工资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参照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案的通知,根据当地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本身情况,参照其它同级人民团体干部的级别,进行评定。
2.已经评级的,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应当参照 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升级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医疗、福利问题:
1.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医疗问题,应当按照卫生部1956年10月30日(56)卫医字第552号通知的办法办理。所需的医疗费用,列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经费内开支。
2.由各级工商业联合会行政费中,按各该级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拨出3%作为福利费,以解决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以及其它必要的福利费用。
关于县级以下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了适当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应当按照1956年9月14日国务院人事局(56)国人事字第2772号的通知,由所在地的县人民委员会统一掌管,合并使用。
(三)关于学习问题: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干部应当同国家干部一样享有同等的学习政治理论和文化的机会;对于他们的学习,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加以领导。
对于工商业联合会机关勤杂人员的评定工资级别、医疗、福利和学习等问题,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适当处理。
二、 目前有些地区工商业联合会在征收会费上有困难,尤其县工商业联合会的困难更大。为改变这种情况,根据1955年5月5日 国务院关于工商业联合会经费负担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国营企业和合作社所负担该地工商业联合会经费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不予改变;原规定由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所负担的其余部分,在全行业合营以后,除个别尚系私营的企业仍旧继续自行缴纳会费外,便应当由公私合营企业负担;有专业公司的行业由该专业公司统一缴纳,没有专业公司的行业由各企业直接向工商业联合会缴纳。各类企业必须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以保证工商业联合会的经费开支。
至于它们对工商业联合会经费所负担的具体比例,请各级人民委员会统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