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6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6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学徒(练习生)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发出后,辽宁、上海、天津等省、市及冶金、一机、电力、铁道等部对如何贯彻执行这一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加以明确。我们现在对这些问题研究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关于学徒的范围问题。在生产、工作中培训的学徒或练习生,在工人技术学校、工人技术训练班培训的学员或学生,都属于学徒的范围,国务院4月17日的通知,对于他们都是适用的。
二、 关于延长学习的期限问题。学徒于学习期满后因生产或工作暂不需要补充正式工人而须延长学习期限的时候,其延长学习的期限,原则上应该从学习期满之日起,延长一年至一年半,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经和有关的主管部门协商后,统一规定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意见执行。
三、 关于在延长学习期限内生活补贴的调整问题。学徒在延长学习期限内的生活补贴,可以在学徒生活补贴标准等级线以内进行调整,但是不得超过原来规定的学徒生活补贴的最高标准。
四、 关于学徒转为正式工人的批准手续问题。学徒在学习期满后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转为正式工人的时候,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征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同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果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