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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国务院转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废杂铜、废锡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6-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废杂铜、废锡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现转发各地,希研究执行。

我国是一个缺铜的国家,几年来收购废杂铜对支援国家的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的生产起了很大的作用。今后随着国家工业的发展,需要的铜、锡更多,因此,废杂铜、废锡的收购工作更要加强。

各地人民委员会除了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和群众认识收购废杂铜、废锡对国家工业化的重要意义外,同时也要认真纠正那种不顾政策、不择方式、强迫命令、脱离群众的做法。为了适当处理地主、富农出售过去隐藏的铜钱、铜物,他们出售所得的款项应归其本人,不应采取没收或变相没收的办法。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废杂铜、废锡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1956年9月10日)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三次会议和一些群众来信反映,供销合作社在废杂铜、废锡收购工作中强迫命令的现象很严重,我们特于7月份召集了8个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供销社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根据各地汇报,部分地区供销社在收购废杂铜、废锡工作中,强迫命令的现象是相当严重的,如有的地区提出“卖爱国铜、爱国锡”、“开展挖宝、献宝运动”(指地主、富农埋藏的浮财)、“挨门串户,走一户清一户”、“扫光废品,完成收购任务”等不恰当的口号。有的地区则采取“内部动员,层层带头,登记数量,集体出售”的办法;江苏省吴县有的供销社还以“自报互评,贴光荣榜”的办法,动员群众出售。不少地区对废品的界限规定得不够明确,收购方法粗暴,如山西省曲沃县供销社以瓷盆换购了该县中学校学生的51个铜盆;山东省平原县城关社将青陵寺群众做粉皮的铜旋子也强迫收购了。浙江省金华雅畈区社干部陈买儿,将多湖乡农民盛裕宝家里一把锡壶敲扁了买下来,群众反映他收购废杂铜的办法是:“走到就找,找到就敲,如果不卖,就给你扣上一顶高帽。”有的地方还动员收购宗教习用器皿、佛像等,有的甚至由宗教事务委员会协助,召集僧侣开会,先登记数量,然后由供销社分头收购,并当成经验推广。这种种脱离群众的做法,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除了主观方面,由于我们对情况估计不足,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政策交代不够明确,工作布置不够具体,以及收购点少、手续繁杂、价格不够合理等原因以外,客观方面还因为:

(一)我国是一个缺铜的国家,经过几年来的收购(每年群众也买回去一些铜制品,但为数很少),存量已逐渐减少。但今年收购任务却较大,我社在布置任务时,曾经过反复动员,各地才勉强接受,以后有的地区怕完不成任务,又层层加大收购数字,以致有的地区任务偏大。

(二)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出售废品的钱,大部分被农业社动员用作了生产投资,或被信用社吸收作了储蓄存款,不少地区农民出售废品时,供销社一边付款,生产社就一边扣生产投资,归农民自己支配的钱寥寥无几,有的甚至被全部扣光了。这样也就影响农民出售废品的积极性。

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废杂铜、废锡的收购,造成部分干部的强迫命令行为。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做好废杂铜的收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废杂铜、废锡的收购,造成部分干部的强迫命令行为。为了纠正这些缺点,做好废杂铜的收购工作,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根据今年上半年收购的情况看来,完成全年收购的任务,可能有些困难,但是只要做好工作,还是可以努力争取多收购一些的。因此,各地应该加强对收购工作的领导,发扬成绩,纠正缺点,使这一工作获得应有的提高。

(二)收购废品必须坚决贯彻自愿出售的原则,严禁强迫命令。在向群众进行宣传时,应通过实物展览和印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去教育群众,要将收集废品对国家和农民自己的意义讲解清楚,以鼓励农民积极出售;对那些不适当的宣传口号和做法,必须迅速予以纠正。收购中要强调收购废品,对能够使用的器皿,除确属自愿出售者以外,一般不得收购。农民出卖废品后所得价款应由农民自行处理,不得干涉。

(三)对宗教信仰和民族习用的铜锡器皿、佛像等,除确系闲弃不用自愿出售者外,一律不许动员。至于收购废品中发现的一些古物、古书等,应与文物管理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进行处理时,应经过其鉴定,不得任意处理。

二、 汇报中反映,现在有不少地区的地主、富农出售过去隐藏的铜元、制钱、铜锡器皿等,对他们所得的钱处理不够适当。如山东省社反映,该省乐陵县花园区(十区)桑庄乡郝家村地主郝明典,经动员自报出售了埋藏在地下的制钱杂铜26,700斤,计款19,491元,除已付给郝及其四个儿子110元外,其余都被当地农业社没收买了生产资料、收音机和干部吃喝耗费等用;又如招远县华山区(二区)向沟村地主刘云龙的父亲卖了1,418斤紫铜币,价值1,600余元,除了给其本人10元以外,其余被该地政府留用了一千元,剩下的都归农业社所有。

类似上述情况,其它一些省的个别地区也曾发生过。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各地处理的办法也不一致,这样引起一些地主、富农对报售过去隐藏的财富产生许多顾虑,如怕政府追究,怕群众斗争,怕报售后自己得不到钱等,因而不愿积极出售。我们意见,为了鼓动地主、富农积极报售过去隐藏的浮财,使这一部分社会财富投入生产建设,可以根据1950年6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刘少奇同志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凡地主、富农出售过去隐藏的浮财,一般的应允许其所得归本人,但是如果有的地、富出售数目过大(如千元以上),可以经过说服、动员他们存一部分到银行,或暂时借给农业社投资于生产,以后再行归还,一般的不应当采取没收的办法。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即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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