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4年10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4年10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
据内务部转报陕西省人民政府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一日(54)府民字第七二号公函,关于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划归陕西省南郑县领导的意见收悉。经核,同意将四川省通江县第十二区(即碑坝区),除汇滩乡外,其余广家、西河、碑坝、坝溪、前进、福成、马元、白玉等八个乡,划归陕西省南郑县管辖。希即转知各该县办理交接,并将交接日期和人口、面积及所辖自然村略图等材料,迳报内务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