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5年1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11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以(53)政秘字第二二七号命令颁发「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以后,各地、各部门对上项规定一般是认真执行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近来对此注意不够,渐有松懈表现。今后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前往各地视察、参观,将成为经常的活动。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厉行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以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现在再重申前令,务希切实遵照执行。
一、 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军队、党派、团体各系统的任何负责人员,凡是到各地视察、参观、休养或旅行的,当地负责人员一律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
二、 各系统的负责人员抵达各地役,除因视察工作需要当地有关人员陪同前往外,一股参观游览可由招待人员引导,无需当地负责人员陪伴。如果要参观当地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建设的时候,也必须取得有关方面的同意,并且以不妨碍生产和工作为原则。
三、 一般华侨。少数民族的参观团体来往各地必须接送的时候,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得随意动员工人、学生或群众欢迎、欢送;组织报告会和参观不可过于频繁;招待布置也应力求简单朴素,不得铺张。
四、 在特殊情况下,各系统的负责人员或华侨、少数民族领袖人物和团体来往各地需要当地负责人员接送或组织群众欢迎、欢送的时候,从中央前往各地的,由各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另行通知;从省(市)前往各地的,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参照中央的通知规定办法告知地方执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