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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0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贺荣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 起草的必要性和工作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税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强调要进一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李强总理作出批示。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同志提出工作要求。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外交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调整完善关税制度的实际需要,国务院重新制定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四次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1986年至2022年,全国累计征收关税49638.8亿元,关税年收入从1986年的151.6亿元增至2022年的2860.3亿元,年均增长8.5%。实践证明,《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运行平稳。

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随着通关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制定关税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送审稿)》。司法部积极推进审查工作,对关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等方面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 总体思路

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税专门法律,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关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落实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完善《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并上升为法律。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满足相机调控实际需要。

三、 主要内容

草案共7章7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关税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关税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五条)

(二)明确关税适用范围。一是维持现行关税征税对象和征收监督管理机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二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的范围,增加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一是明确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第四条第一款、附件)二是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八条)三是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四是在进境物品税制平移的前提下,为进境物品税收制度改革作出授权。(第四条第二款)

(四)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一是完善关税的计征方式。在《条例》规定的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基础上,总结关税计征实践经验,增加复合计征方式,并明确了各计征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第二十一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三条)

(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关税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和创新口岸监管的成功实践,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明确海关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额确认,税额确认结果与申报税额不一致的,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完善关税征收监管制度,对标其他税种征收管理制度,规定海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款的滞纳金加收、补缴及退还,反规避措施,以及海关查询关税涉税信息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一是在维持现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二是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第五十三条)

此外,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船舶吨税法作了衔接。(第六章、第七章)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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