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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0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20年12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外交部副部长 乐玉成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土引渡条约》)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 《中土引渡条约》的基本情况

1971年8月,我国与土耳其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2010年10月,两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近年来,双边关系稳步发展,高层往来频繁,经贸等领域合作不断推进,两国在反恐、打击犯罪等方面互有合作需求。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11月和2017年3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土方代表团在安卡拉、北京就缔结《中土引渡条约》举行了两轮谈判。双方以我方草案为基础,逐条讨论了条约内容,就各自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充分交换了意见,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7年5月13日,我国外交部部长王毅与土耳其时任司法部部长白吉尔·博兹达分别代表本国在北京签署了《中土引渡条约》。目前,土方尚未完成《中土引渡条约》生效所需的国内批准程序。

除序言和约尾外,《中土引渡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被请求方采取行动的义务,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补充材料,临时羁押,对引渡作出决定,加快引渡,移交被引渡人,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数国提出请求,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争议的解决,《中土引渡条约》的生效、修订和终止等。

二、 谈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死刑不引渡”问题。如何处理死刑问题是谈判焦点问题。土耳其已废除死刑,“死刑不引渡”系其国内法规定。土方要求在条约中明确规定,将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即“死刑不引渡”条款。我国法律规定了死刑,如条约中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条款,则明显仅单方面适用于我,约文有失平衡。因此,我方反对土方要求,并参照我国以往缔约实践提出若干折衷方案。最终土方同意,以“与被请求方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等模糊措辞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不再坚持明确写入“死刑不引渡”条款。

(二)“本国国民不引渡”问题。中土两国均奉行“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谈判中双方就认定被请求引渡人国籍的时间点进行了讨论。土方提出,如果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取得被请求国的国籍,则应当认定为被请求国的国民。我方认为,如果作此规定,可能给犯罪分子通过更改国籍逃避制裁留下空间,建议以被请求引渡人实施犯罪时的国籍为准。土方进一步解释,其国内法规定了严格的国籍取得条件,可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更改国籍逃避引渡。双方最终同意,不在条约中明确国籍认定时间,而是在实践中交由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国内法处理。

三、 国务院审核意见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中土引渡条约》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中土引渡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土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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