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调查办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现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培训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将省级培训实施方案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