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董建华关于请求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报告
国务院:
本月8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转来全国政协有关本人被提名为全国政协副主席建议人选的通郑
自去年第三季度以后,我一直在思考辞去行政长官职务的问题。一方面,香港经济已出现了良好的复苏势头,并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趋势,政治和社会状况也逐渐稳定下来;另一方面,由于年岁渐高,我已明显感到自己的健康状况大不如前。基于对香港、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我经过慎重考虑,现向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辞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务的请求。
恳请中央政府体察我的实际情况,批准我的辞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
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