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发文日期2024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5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4年5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执法人员对云南省华坪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采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采掘工作面作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20万元。
案例2:2024年5月29日至31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执法人员对陕西省府谷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瓦斯假检,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七)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305万元。
案例3:2024年5月1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执法人员对山西省沁水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瓦斯超限后未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204万元。
案例4:2024年5月7日至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掘进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疆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97.95万元。
案例5:2024年5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执法人员对甘肃省山丹县某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非法承包井下掘进工程。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等法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甘肃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依法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罚款1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