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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

一、 公司的性质和组建原则

国家电力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设立,采取国有独资的形式,是国务院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体及资产经营主体,是经营跨区送电的经济实体和统一管理国家电网的企业法人。公司按企业集团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其组建原则是:

-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多家办电、多渠道筹资办电的积极性,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

-有利于国家对电力工业的宏观调控和对电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利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 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经营国务院界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运用国家资本金并开展经批准的公司融资业务,对电力项目进行投资并负责偿还本息。

(二)享有产权收益,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产权变更、分配方式以及其他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任免全资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及监事会成员;对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研究决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任免其领导成员。

(三)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融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电力联网建设,经营管理联接区域电网的主干网络和跨区送电的大型电厂以及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对国家电网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对与国家电网相联接的发电厂和电网实施统一调度;监督全国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指导公司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资产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国家电力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包括:

-电力工业部直属及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单位的国有股权;

-中央向地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他发电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参股并经国务院批准由电力工业部代表的国有股权;

-电力工业部对其他企业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和以中央投资主体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后形成的国有股权;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国有股权;

-管理电力工业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生产经营范围。

-管理全国电网,经营跨区送电;

-经营跨区送电的大型发电厂和必要的调峰、调频骨干电厂。

四、 公司的资产与资本金认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总资产为资产经营范围内的总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相应的债务。公司资本金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的国家资本金认定,具体数额由财政部确认。

(二)未纳入财政部批复的1995年度决算但属于下列资金来源形成的资产,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界定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并相应确定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其他国有权益和应负的债务。

-中央拨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投资于电力项目中的各类贷款形成的资产;

-中央“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形成的资产;

-利用外资电力项目中,以国家担保和国家统借统还方式贷款形成的资产;

-原国家能源投资公司投入电力项目(不含已转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电力项目)形成的资产;

-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以发行债券、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

-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由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其中用于电力项目的煤代油基金,50%转为国家资本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对华能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本注入;另50%以及用于其他项目的煤代油基金作为贷款,由国家电力公司监督使用单位偿还本息);

-国家授权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国有股权,同时承担相应债务。

五、 公司的经费与资金

(一)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以前,其日常经费在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二)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目前维持现有渠道,由国家财政拨款。待条件成熟后,国家财政原则上不再拨付电力工业各类事业费。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取得经营收入前,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管理费中列支。

-企业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等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相应的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三)为保证全国联网等重大电力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教育、通信、调度等项目的资本投入,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国家电力公司必须筹措必要的经营资金及再投资资金。具体筹措方式是:

-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收益;

-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不高于全部折旧费的12%);

-集中部分技术开发费作为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各子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再投入和电力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经国家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为出资者,其资本金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

前3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六、 公司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和党的组织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

总经理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由党中央管理、国务院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目前,公司正、副总经理暂由电力工业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兼职不兼薪。公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向国家电力公司派出监事会。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立若干内设机构。

公司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 公司的内部关系

国家电力公司要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发挥整体优势,办好关系全国电力发展的大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各企业集团公司参加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工作不变。

(一)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葛洲坝6个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二)山东、四川、福建、云南、广西、贵州6个独立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三)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该公司继续承担四省(自治区)联英集资开发红水河流域水电和其他电力资源;建设省(自治区)电网间输电主干网络,实现西电东送的任务;依法调度管理互联电网,经营其所属资产。

(四)华能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五)国家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伟中国电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其主要经营者由国家电力公司任免。

(六)按照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精神,保持电力工业部与公安部对水电武警部队的共管体制。武警水电部队(又称“安能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由电力工业部管理改为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建立国家电力公司和安能公司之间的资本纽带关系。

(七)电力工业部所属其他公司,按其产权结构分别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公司。

(八)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国家电力公司的电力生产调度部门,负责国家电网的调度运行,依法对全国电网实施调度管理。

(九)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分别组建为中国电力工程咨询顾问公司和中国水电水利工程咨询顾问公司,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进行项目审查评估的资格,审查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依据。两公司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参加市场竞争,为业主服务。

(十)电力工业部所属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管理。《中国电力报》是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党的机关报。

(十一)现已离退休的人员,经费不减,由国家电力公司妥善安置。

八、 公司的外部关系

(一)国家电力公司接受电力工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对国家电力公司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

(二)国家电力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单列,电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由电力工业部报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及年度计划报电力工业部和国家计委审批。

(三)国家电力公司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财务计划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四)国家电力公司与银行是借贷关系。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能力和国家政策按项目配股需要提供的软贷款,按项目贷给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全资子公司,由借款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五)国家电力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是法人参股关系,是电力建设的合作伙伴。国家电力公司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公司的发展,为其并网运行创造条件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今后新建电网工程均与电厂工程分别立项,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筹措资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和通过地方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偿还本息。对于集资办电建成的属于国家电网范围内的输变电工程,包括集资办电的电厂送出工程,也按上述原则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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