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是包括香港同胞、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九七”后香港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港台两地的民间交往,香港同胞、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应予以维护,以促进两地共同繁荣。
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七”后香港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 港、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 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香港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香港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 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 台湾居民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香港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业、医疗卫生、劳工、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 台湾现有在香港的机构及人员可继续留存,他们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香港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以上各项政策的依据是“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方针。我们要求台湾当局认清形势,面对现实,采取务实的态度,消除各种障碍,不要企图在港台关系上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我们也要求台湾在港的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从事有损香港安定繁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