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3〕第101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无锡、兴城疗养院:

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试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银行财会改革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财政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试行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机构。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总行将另行制定,在没有正式下达之前,先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执行。

二、 建设银行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金融企业,分别执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

三、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三、建设银行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说明(略)

抄报:财政部、审计署。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行要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各行要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水平,保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表彰;对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分清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固定资产租赁,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在建工程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五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不需用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五)经营租出固定资产。

(六)已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六)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耗地占用税及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价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有关费用、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当期成本支出。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应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第八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冲减资本金。

第十条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地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方式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按季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以采用待摊办法,分期摊入成本,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即四个季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租赁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出租。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仍作为出租方的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入出租方的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出租方不计提折旧,收取的租赁收入按规定计入出租方的营业收入中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租入。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租赁费支出直接列入业务管理费支出;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不作为当期费用处理,而应作为递延资产管理,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入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纳入资本金比例管理,并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国家规定计提折旧。租入方支付的融资租赁费中,租赁手续费和需要安装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营业支出。构成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需安装设备在安装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增加营业支出。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转移

第十八条增加和调入固定资产,应由财产部门管理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九条调出的固定资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固定资产调出,实行有偿调拨。新的按原购买价格或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格调拨,旧的按质论价或按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定的价格调拨,其价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部分,均由调出方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在本系统之间调剂,原则上实行由有偿调拨,经上级行同意也可以无偿转让。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盘盈和盘亏,由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其帐面价值,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经批准盘盈的固定资产,增加帐面价值,其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出售。

对于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出售。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报废固定资产。

(一)一般性的固定资产超过使用期限,确已失去效能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致损而无法修复的,经上级行批准,作报废处理。

(二)专项设备、设施及房屋建筑物需要报废的,经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如汽车、房屋建筑物应由车管、房管部门进行鉴定,计算机等专用设备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证明,经上级行批准后,正式作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净损益是指固定资产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减去清理费用后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固定资产报废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固定资产发生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固定资产重估计价与帐面净值的差额,属被兼并和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经上级行批准,隶属关系改变,机构合并或撤销行的固定资产,按被合并行帐面价值移交,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第二十、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划转手续。

(一)合并行的财产全部移交并入行。一个行分别并入几个行的,其财产由被合并行研究提出方案,连同财产清册送上级行核准后办理。

(二)撤销行的财产,由撤销行负责进行认真盘点,核实帐物。清理完毕后,编造财产清册,报上级行核准后处理,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毁损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省分行审批。

(二)其他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各级行按下列处理权限办理:

每笔金额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下同)的,由县级支行核批;150000元以内的,报地市行核批;150000元以上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核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必须坚持价值管理与物资管理必须一致和帐物分管的原则,做到实物增加要设帐建卡、实物减少要销帐销卡,保证帐实相符,帐卡相符;财务部门管理帐目,行政、使用部门管卡和实物,以便相互制约,明确责任。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分工如下:

财会部门负责组织全行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正确计算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维修、调配、报废等管理工作,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统一的管理手续,并负责固定资产的数量核算。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负责合理有效地使用财产做好日常保养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把固定资产管好、用好。

第二十八条新增固定资产。对新增固定资产,财会部门要协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交接凭证,认真搞好固定资产的验收和交接工作。财产验收和交接的工作主要有:

(一)清点数量、看实物与凭证所列数量是否一致,所附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质量,看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三)核实造价,看新增固定资产的造价和购进、调入价格是否符合实际。

验收结束后,财产管理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有关原始凭证及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财会部门根据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始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帐。

第二十九条调出固定资产。调出固定资产时,由调出行的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写固定资产调出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同意,送财会部门审阅后,按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三十条报废固定资产。各行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掌握,慎重处理。固定资产报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由行政管理部门、财会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组成鉴定组,其主要工作是:

(一)核对实物,查明报废的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所列各项内容是否一致,防止发生漏洞。

(二)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查明是否能够维修和改装使用。

(三)查明报废原因,对未到正常使用年限的过早报废和由于非常事故造成的报废,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认真加以处理。

(四)对报废固定资产残值进行估价,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处理工作。

(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行政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分别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

第三十一条清查固定资产。各行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每年至少要在年终决算之前进行一次。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帐单、帐卡、帐实是否相符。

在固定资产清查中,财产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核对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多缺时,财会部门、行政部门和财产使用部门应共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的报批权限审批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清查固定资产还必须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和维修情况,了解固定资产有无长期闲置、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情况,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地方,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在日常管理中,各单位必须完善固定资产的帐卡、领用、清查、盘点等管理制度。行政部门对配给个人使用的财产,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的财产。工作人员对自己所用的财产应保证其完好、无损。调出本行时,所使用的财产应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所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人员,对所管理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全部责任,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任何人不准动用和调换。行内工作人员应支持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为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各行应重视加强专用设备以及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上级行对下级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对所属行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出现的问题,上级行应及时调查,帮助解决。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行的财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章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三十六条在建工程的计价。

(一)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以及所分摊的工程施工管理费计价;

(二)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应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三)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运转支出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七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物资、低值易耗品使用期较长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银行附属企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