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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0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5]34号 2005年12月15日)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近来一些地区出台地方性规定,随意扩大疫区范围,对禽类及其产品实行地方准入制度,限制来自非疫区、持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或途经本地,禁止运到的禽类及其产品交付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影响了禽类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秩序,同时也给正常的运输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家禽生产能力,保障流通和供应。

二、 各地区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的规定,严格划定禽流感疫点和疫区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不能因某一省(区)的局部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就将整个省(区)视为疫区,不得采取任何影响查验合格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限制措施。

三、 各有关地区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出台的不符合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有关要求的地方性规定。要取消人为设置的不合理障碍和地区封锁措施,坚决消除影响查验合格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壁垒。

四、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禽类物资运输的通畅,真正做到货畅其流。随着元旦、春节临近,禽类产品消费量将会上升,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监管,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

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普及禽流感预防和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既要增强群众的自觉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又要宣传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的禽类产品是有安全保障的,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正常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交易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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