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5]34号 2005年12月15日)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近来一些地区出台地方性规定,随意扩大疫区范围,对禽类及其产品实行地方准入制度,限制来自非疫区、持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或途经本地,禁止运到的禽类及其产品交付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影响了禽类及其产品的正常流通秩序,同时也给正常的运输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确保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国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切实保护好家禽生产能力,保障流通和供应。
二、 各地区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12号)的规定,严格划定禽流感疫点和疫区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不能因某一省(区)的局部地区发生禽流感疫情,就将整个省(区)视为疫区,不得采取任何影响查验合格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限制措施。
三、 各有关地区要立即停止执行已经出台的不符合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有关要求的地方性规定。要取消人为设置的不合理障碍和地区封锁措施,坚决消除影响查验合格禽类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地方保护壁垒。
四、 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部门要保证禽类物资运输的通畅,真正做到货畅其流。随着元旦、春节临近,禽类产品消费量将会上升,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监管,做好检验检疫工作,保障交易和消费安全。
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普及禽流感预防和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既要增强群众的自觉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又要宣传经检疫合格并科学加工的禽类产品是有安全保障的,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正常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交易和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