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根据地方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解决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经费的新增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 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天气、气候监测(含气象卫星信息接收处理设备、天气雷达、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自动站网)及其信息加工处理、分析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二、 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气象通信网及天气预警系统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三、 需要增加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气象扶贫、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气象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四、 专为当地增强防灾抗灾气象服务能力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五、 人工影响天气(含人工增雨、防雹、防刷消雾等)的各项支出。
六、 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的县以下(不含县)农村气象服务网的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