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41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山西省、辽宁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已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对《方案》中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明确取消屠宰税,暂停执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
(二)明确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包括农村教育集资);
(三)明确在三年内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并在过渡期内逐年明显减少,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四)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的有关规定,明确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最高限额,将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管理;
(五)明确农业税的具体计税价格,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向农民张榜公布并得到农民认可;
(六)明确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的内容;
(七)明确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
另外,西藏自治区要坚持现有的农业税收政策,重点清理和规范农村各项收费,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生产建设兵团的实际情况同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 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改革纪律,保证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