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你省延吉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15个牌号规格的卷烟按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生产企业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延吉卷烟厂 红骆驼 25*(64+20) 36.67元/条(200支) 硬盒翻盖 (下同) 黄骆驼 25*(64+20) 25.64元/条硬盒翻盖 红长白山 25*(64+20) 34.32元/条硬盒翻盖 豪土 25*(64+20) 15.2元/条硬盒翻盖 天平 25*(64+20) 14元/条硬盒翻盖 长白参 25*(64+20) 10.91元/条硬盒翻盖 康迪 25*(64+20) 9.98元/条全包装 长白参 25*(64+20) 8.87元/条全包装 雅士 25*(64+20) 9.98元/条硬盒翻盖 参芪 25*(64+20) 9.02元/条全包装 四平卷烟厂 珍品吉 25*(64+20) 25.8元/条硬盒翻盖 吉鹤 25*(64+20) 25.8元/条硬盒翻盖 红吉 25*(64+20) 18.9元/条硬盒翻盖 特醇吉 25*(64+20) 15元/条硬盒翻盖 五虎将 25*(64+20) 9.4元/条硬盒翻盖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卷烟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0〕120号)规定,暂按1999年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本通知又对其计税价格进行调整的部分牌号卷烟,应调整计税价格。调整起始日期为200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