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

(1987年5月26日)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文物走私和盗掘古墓葬、古遗址的犯罪活动屡有发生,不少文物被盗运出境,不仅使我国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有损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切实保护我国文物,严惩犯罪分子,特通告如下:

一、  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在工程建设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发现地下文物, 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私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的,依照 《刑法》、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  文物购销统由文物部门经营,国内外人土不得私自买卖文物。未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违法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进行文物走私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对盗掘、走私文物知情不举的,要追究其责任;窝葳、包庇盗掘、走私文物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物部门职工利用职权盗窃文物或者内外勾结走私文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文物被盗掘、流失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 《文物保护法》。要把宣传工作纳入当前普法教育工作计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和健全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依靠群众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保护好所辖地区内的文物。

五、  公安、司法、工商、海关和文化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活动。

六、  对揭发检举盗掘和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以及破案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由文物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  凡盗窃、私掘、投机倒把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彻底坦白,交出非法所得和现存文物的,可予以宽大处理;拒不坦白或继续违法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惩处。

此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