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7〕39号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 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 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 主币有一元、 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辅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三种。
现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 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一比一,即新版人民币一元和现行人民币一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 新版人民币发行后, 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 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 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 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