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办〔2006〕40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有关单位: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同意在我国开始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1996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16所院校开始试办工作,从1997年开始正式招生。1998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师范司联合发布了《关于1999年开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通知》。从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试点工作在我国全面展开。
试点工作实践表明,教育硕士的设立适应了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得到了广大基础教育师资的热烈欢迎。十年来,围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经各试点院校的共同努力,已经初步建立并逐渐形成了符合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特点、保证培养质量的培养制度。
目前,第一批、第二批29所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已经有了毕业生。为了总结教育硕士教育试点工作的经验,了解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提高教育硕士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经研究,决定开展“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对象:第一批、第二批教育硕士培养单位。
二、 评估性质:教学合格评估。
三、 委托评估单位: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四、 评估方式:符合评估对象的院校自愿提出评估申请;申请评估的院校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填写评估材料汇总表;专家组实地评估。
五、 评估范围:近三年教育硕士教育情况(含异地班)。
六、 评估方案:详见《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见附件)。
七、 评估时间:2006年10月-12月,各校自评;2007年1月20日前,各校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并将评估材料(自评报告应包括主报告和辅助报告,主报告围绕各个学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办学特色、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汇报,字数不得超过3000字;辅助报告要涉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各个方面,并注明每一完整部分内容的表述针对指标体系的哪一项内容,如A1-B1)以文字和电子文档的方式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全国教育硕士(Ed.M)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2007年3月-7月,专家组到校实地评估。
请各院校认真准确填写有关表格,如实反映本校实际情况,并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组实地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及其他事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将另行通知。
附件: 《中国高校教育硕士(Ed.M)专业学位教学合格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