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4年)关于实施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4年04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管财〔2014〕176号

施行日期2014年04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在京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和《关于下达2014年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任务的通知》(财办会〔2013〕29号)精神,我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现就做好2014年工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 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会计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 培养对象

(一)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二级事业单位总会计师。

(二)国有大中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含行使总会计师职责的财务总监,下同)、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二级企业总会计师。

三、 培训内容及课程设计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国家会计学院负责设计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培训所需的案例库、教材库和师资库。

四、 培训规模、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规模。

2014年,我局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300人,分3期培训,每期100人。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

时间:6月5日至6月18日

地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第二期(以企业类为主)

时间:9月11日至9月24日

地点: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第三期(以行政事业类为主)

时间:10月19日至11月1日

地点: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具体培训事宜在开班前由国家会计学院另行通知。

五、 报名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分期分批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的要求,参加过2013年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今年的培训。

(二)每个部门、单位限报3人,请于5月23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可登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网http://www.ggj.gov.cn/kjw下载)电子版发送至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会计处邮箱(ggjkjc@163.com),邮件标题及附件格式为“报名期次+单位名称+报名人数”。

联系电话:83084607  63096439。

六、 其他事项

(一)国管局与国家会计学院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会计学院颁发培训证书。

(二)学员取得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三)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给予补贴。

国管局

2014年4月21日

附件:2014年中央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报名表.doc

附件预览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