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7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办〔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现就审核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 材料报送内容
(一)本省(区、市)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结报告。
(二)本省(区、市)审核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1、2、3)。
(三)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材料:
1.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
2.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按需推荐高校”还应报送《按需推荐高校需求论证报告》。
(四)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材料:
1. 《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2. 《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3. 《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4. 《现有学位授权点骨干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五)拟开展自主审核单位审核材料:
1.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
2. 《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
二、 材料报送要求
1. 所有报送材料应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的要求,并已通过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查。
2.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送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学位授予单位或学位授权点材料。
3. 除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外,其他地区学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时,按照西部地区标准对申请基本条件降低了20%的,需提供中央或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三、 材料报送形式
所有材料需报送纸质版一份和pdf版电子文档,本文件附件1、2、3还需报送excel版电子文档。所有电子版材料应刻成光盘进行报送,并确保与其对应的纸质版材料一致。
四、 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将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材料接收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787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
附件:1.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汇总表
2. 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拟新增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3. 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汇总表
附件1: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汇总表.xlsx
附件预览
附件2: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拟新增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汇总表.xlsx
附件预览
附件3:拟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汇总表.xlsx
附件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