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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关于抓紧做好灌区专项普查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大型灌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2年1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2年1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及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12月2日,矫勇副部长主持召开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听取了灌区专项普查以及其他专项普查成果的汇报。对于灌区专项普查成果,要求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面积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与水利统计数据( 2011年)差距较大的省区定量分析差距的原因;对新填报的大型灌区情况要进一步予以核实。请各单位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 对于省级普查区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面积三类合计值与2011年水利统计数据差距在100万亩及以上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等15个省,应认真分析各类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与2011年水利统计年鉴数值存在差距的原因,并针对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面积变化原因进行定量说明,见附表1.

2、 对于本次普查填报的设计灌溉面积在30万亩及以上且未列入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的灌区,尚未上报灌区设计(规划)批复文件的,要求上报设计(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和灌区规划设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对于目前仍没有提供灌区管理单位批复文件或是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来代替灌区管理单位批复文件上报的灌区,要求提供灌区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需重新上报相关材料的灌区名单见附表2.

目前,国家级普查数据汇总分析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要会同水利(水务)厅(局)农水部门共同做好复核和解释说明工作。请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上述材料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国普办.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上报。

联系人:张薇薇︰李贝

电话:张薇薇:010-63256883,13581785712

李贝: 010-63256883,15810309442

邮箱: smiling_vi@163.com. 32656639@qq.com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012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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