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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重点项目建设中城市规划和前期工作意见的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国务院批转)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研究了重点项目建设中加强城市规划和前期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问题。现将意见报告如下:

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规划建设有着紧密的关系。在新区,一个工业点的出现,往往就是一个城市的雏形。建设一个大型骨干项目或联合企业,一般都会形成一个几万、十几万人口的城市。在现有城市新建、扩建重点项目,不仅需要城市提供基础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而且将对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发生重大影响。无论在城市或新区建设重点项目,都必须认真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都必须认真搞好城市规划和工矿区规划,都必须认真搞好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保证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综合效益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三十多年来,我国基本建设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

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应当包括城市规划、工矿区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有关内容。特别要解决好重点建设项目与城市的合理布局问题。在重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中,要处理好重点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防止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在重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中既要考虑建设项目本身建设期间的效益,也要考虑建设项目的全局和长远的综合效益;既要研究项目的总体设计,也要根据所在城市和地区的条件,统一规划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城市规划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结合,使重点项目建设与城市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根据国务院对各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规定中提出的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作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参与区域规划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⒈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应补充和增加城市方面的有关内容。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厂址选择的工作中,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对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充分研究城市对建设项目的要求与制约,提出全面规划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安排建议。

⒉ 统一规划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保证重点项目建设,在安排项目建设的同时,应当合理安排城市布局,根据地区和城市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和城市的现状,城建及有关部门应妥善规划相应的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通讯、防洪、供电、热力、煤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⒊ 凡与城镇有关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应分别有各级城市规划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分别征求各级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⒋ 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合选址。

为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统筹安排,保证合理布局,建议采取“一五”时期的作法,由国家计委牵头,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工业、交通等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联合选址。

凡在原有城市进行建设或将形成新城镇的工程项目,各级计委审批其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⒌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要同城市规划工作密切结合,保证城市的合理布局。

凡准备在现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依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研究是否适宜在该市建设;对确定可以建设的项目,应按城市规划安排其用地位置。凡在新区建设的项目,在选址的同时要考虑新工矿城市(镇)的建设条件,同时应由有关方面组织提出新工矿城市(镇)的总体布局方案。审批项目具体建设地址时,亦应同时审查新工矿城市(镇)总体布局方案。

⒍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区域规划工作。

建议我部参与上海经济区规划、山西能源基地规划、东北能源交通规划以及其它重要经济区规划的有关工作。

今后凡开展区域规划的地区,应吸收有关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与区域规划,主要是从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合理分工出发,参与制定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规划,制定城镇居民点分布和发展规划。

⒎ 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把支援重点建设项目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做好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城市规划部门,要系统研究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情况,抓紧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审工作。

为适应配合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区要大力加强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力量,形成技术基地,把本地区的城市规划技术工作全面开展起来。力量不够的,应象“一五”时期那样,从有关设计科研单位中调集力量,以适应工作需要。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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