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2002年)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2〕3号 施行日期2002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