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1年)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能否单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1〕28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0]第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

2001年5月14日 工商法字[2001]第122号

国务院:

今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广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为此,该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提出行政复议,但该公司的合作外方-国际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却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对合作企业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的外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我局认为,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不明确,特此请示。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