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1〕28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工商法字[2000]第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法制办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请示
2001年5月14日 工商法字[2001]第122号
国务院:
今年3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东广清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为此,该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未提出行政复议,但该公司的合作外方-国际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却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我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是对合作企业作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的外方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我局认为,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不明确,特此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