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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报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海关、税务、银行、劳动等部门对我国现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状况作了调查,并就如何进一步打开局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 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决定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与合资法有关的单项法规。在立法很不完备,完全没有经验和缺乏专门人材的情况下, 开始试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三年来,在中央、国务院

的正确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地方的共同努力,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取得了初步的成绩。

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四十八家,投资总额二亿二千二百九十八万美元,其中吸收外商投资一亿零二百五十四万美元。这四十八家合资经营企业中,工业企业有三十七家,其中:机械行业五家,电子电器行业六家,纺织业二家,食品工业四家,轻工、手工业十四家,制药三家,木材加工、饲料加工、石油勘探各一家;非工业企业有十一家:种植、养殖业三家,旅游饭店二家,其它六家。这些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海省市,其中广东九家,北京、福建各七家,天津、上海各五家,江苏三家,浙江、湖北各二家,河北、辽宁、山东、广西、湖南、甘肃、新疆、贵州各一家。外商合作者来自香港的二十二家,美国十一家,日本、菲律宾各四家,西德、瑞士、瑞典、法国、澳大利亚、泰国和挪威各一家;其中属于华侨、华裔、港澳商人投资的共二十八家,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现在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多属中小型项目, 双方投资额不足一百万美元的有

二十四家,一百万美元到五百万美元(不含五百万)的十二家,五百万美元到一千万美元(不含一千万)的六家,一千万美元以上的有北京长城饭店(七千二百万美元)、建国饭店(一千七百六十万美元)、中国迅达电梯公司(一千六百万美元)、华瑞制药有限公司(一千二百万美元)、上海福克斯波罗仪表公司(一千万美元)和广州广美食品公司(一千万美元),共六家(详见附表)。

在批准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大部分已建成投产或开始营业。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业生产经营还不正常,但总的来看,这些企业的建立大体上都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已初步显示出较好的经济效果。

引进先进技术,填补了国内一些技术空白,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中美合营长江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引进的制造光导通讯设备的技术,是当前国际上的新技术。据有关专家估计,由于举办了这家合资企业,使我国掌握该项技术的时间提前了五到七年,并可节省几百万元的科研试制费用。自动化仪表是我国的缺门产品,质量长期不过关,一直依赖进口(近年来每年用汇都在一亿美元上下)。上海与美商合资举办的仪表公司建立后,将采用美国七十年代后期的技术生产为大工程配套的自动化仪表,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部分产品国内自给。天津中法合营葡萄酿酒公司引进国外冷发酵酿酒工艺、设备和菌种,使我国传统的葡萄酒酿造工艺有了革命性的变化,生产周期由三年缩短为二、三个月,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好评。福建建侨企业公司引进的热收缩薄膜(新型包装材料)生产设备、湖北派克密封件公司引进的橡胶密封件生产技术等,都是国内没有或尚未过关的适用技术,对于发展新产品、新材料,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利用外商投资,实现了企业的技术改造。多数工业合营项目是利用原有企业改建的,我方主要以厂房、土地和原有设备折价入股,对方投资则用于购买技术、设备和进口原材料。这种合作方式,我方不需投入很多资金,即可实现企业的技术改造。广东华侨光明畜牧场引进比利时“施格”良种猪和美国现代化的猪舍设备、喂养方法,一头猪一百七、八十天就能长到一百公斤,白条瘦肉率高达百分之六十三到六十五,并使我国首次开始出口种猪。由于合营,这个连续二十二年亏损的畜牧场,一年转亏为盈,职工工资也有较大提高。

吸收国外经验,改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北京航空食品公司,借鉴香港的经营管理方法,制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在配餐技术、餐食品种、服务质量和经济效果等方面,都比合营前显著改善,前来订餐的外航班机由合营前的二家增加到十三家,日配餐份数增加了三倍。北京建国饭店,聘请外商担任总经理和部门经理,以“宾客至上,服务第一”为治店方针,要求工作人员注意礼节、礼貌、仪容仪表,热情服务,处处方便客人,获得外宾好评。由于经营管理好,尽管房租比其他饭店高,年平均出租率仍达到百分之八十四点四。第一年即获纯利一百零五万元(外商得五十万),国家各种税、费收入二百八十四万元。中日合营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以出租机器设备为国内用户服务,是我国引进的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开业一年多来,已做成八百余万美元的租赁业务,为国内几十家急需进行技术改造而又缺乏外汇资金的企业,引进了必需的生产设备,均收到良好的效果。

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了出口收汇。中法葡萄酿酒公司生产的“中国王朝牌”

白葡萄酒,由于质量优良,已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畅销商品,目前产量的百分之九十用于外销,供不应求。杭州西湖藤器公司,开业第一年出口成交额即达三百万港元,为该企业双方总投资的一点五倍,今年预计可达五百万港元,产品行销日本、美国、香港等十八个国家和地区。由于举办了这家合营企业,由港方合作者提供了稳定的原料来源和新的工艺技术,已带动浙江全省的藤器行业由衰落转为复兴,目前该企业已建立了十二个生产点,从业人员由四百人发展到二千多人。正在建设中的南通力王公司,投产后专门生产日本建筑工人穿的劳动保护鞋,产品全部由日商包销,每年可创汇二百五十万美元。目前合资经营的工业项目,都有一定比例的产品出口,多数企业外汇收支可以平衡。

另外,在试办中外合营企业的过程中,也使我们的干部学到了不少对外经济活动的知识,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同时,通过实践,检验了我们的各项政策的适应情况,为改进工作找出了途径。

上述情况表明,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利用国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国内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二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一项新工作, 我们的经验还不多,虽然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缺点、问题,主要是:

在项目选择上,由于缺少计划指导,重点不突出。许多项目我们事先没有规划和必要的准备,外商找上门来,打“遭遇战”。在办成的企业中,虽然多数是必要的,但属于国家急需,对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作用较大的项目还不多,也有几个是可办可不办的。还有一些项目,没有认真做可行性研究,或对市场预测不准,匆促签约,合营后问题较多。例如广州与港商合营的精科公司,因国际市场情况变化,搞不下去,已中止了合营。上海联合毛纺织品公司,外部条件未落实即签约合营,因出口配额问题得不到解决,产品外销有困难,现在不得不考虑改产其它产品。

对外谈判签约还缺乏经验,有些项目求成心切,合同内容规定得不够明确,甚至吃了些亏。例如福日电视机项目,没有在正式合同中明确规定日方在保证产品外销比例和帮助改进我国元器件质量、逐步实现元器件国产化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中国迅达电梯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条款,不加选择地买下对方的“全部技术”,并将支付提成费的期限订为二十五年,比合营期还长五年,同时,对国内消化新技术的能力估计过高,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对方在应用新技术方面承担的经济责任,以致新产品不能按计划投产,而外商却按合同获取技术提成费。

合营企业建立后,具体政策措施和相应的指导工作没有跟上,不少企业因缺乏经营自主权和受到外部条件限制,生产经营不够正常。目前,约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合资而未“合营”,外商没有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办得与国内一般企业差不多;我们的一些部门也仍在沿用管理国营企业的办法管理合营企业,不但合营企业的自主权得不到落实,有些同志甚至把它看作是外国资本家的企业,处处施加限制,更增加了这些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困难。现在,经营情况较好的合营企业,还为数不多,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困难和问题,有些企业已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当前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面临的问题比较多,局面尚未真正打开。三年来对外洽谈的合营项目不下三、四百个,办成的只有四十几个。据上海统计,该市正式对外洽谈的三十七个合营项目中, 谈成的只有五项,正在谈的七项, 其余二十五项已中断接触;一些比较重要的项目,汽车厂改造、浮法玻璃生产等,谈了两三年还未最后定下来。除了有些项目选得不准、国内不具备建设条件以及外商要求过苛外,谈不成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外商认为我们的现行政策缺乏吸引力,立法也不完备,担心投资的安全,因而犹豫观望;另一方面我们内部也关卡太多,手续繁杂,贻误了时机。

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验不足的问题,也有认识上、政策上和体制上的问题。为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打开局面,在这次调查中,我们着重讨论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和作用问题。

目前,国内对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有些不同认识,顾虑尚多。主要是担心外商挤进国内市场, 打击民族工业,使国家吃亏;也有些同志认为,与外商合资经营,问题太多,复杂、难办,怕在政治上担风险,因而却步不前。这些,都反映出对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和作用还缺乏统一的认识。

我们认为,以多种形式利用外资,包括在国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借助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快发展我国经济和民族工业,增强自力更生能力,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更加迅速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把国外资本引进国内,同我们办合股公司。这种合作方式,既利用了外资,又不增加国家债务负担;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条件下,同国外投资者的利益直接挂钩,便于调动对方合作的积极性。采用这种合作方式,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利于吸收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 有利于加快培训我国的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有利于开拓国外市场,发展出口贸易,特别是在引进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外商以其他方式又不肯转让的技术秘密和生产诀窍方面,有着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

必须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照我国需要建立、有我国股份参加、受我国法律管辖、服从我国政府指导、实行共同经营的企业;它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的性质,是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的一种;合营期满后,外商股份退出,企业将全部为我国所有。因此,只要我们的政策措施得当,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会打击民族工业。那些把合营企业视同外国企业,力图加以限制和排斥的做法是不对的。只有在这方面取得共同认识,合营企业的发展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基础。(二)关于在同国外投资者的合作中如何贯彻平等互利原则的问题。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首要的是必须对我国经济技术发展有利,在合作条件上我方的利益不应当受到损害,这是必须做到的。但是,要把外资吸引进来,为我所用,也必须使外商有利可图,保证他们取得正当的利益。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如果无利可图,或者低于国际平均利润率,它就不会来。

外商同我们谈判合营,最关心的一个是销售市场,一个是投资利润率。许多项目谈不成或者长期定不下来,就是因为在这些方面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外商普遍反映,我国现行的一些政策不够优惠:一是国内市场控制过严,有一些国内很需要甚至大量进口的产品,也不加区别地要求合营企业的产品全部外销或者自求外汇收支平衡。二是现行所得税减免期短,对外资缺乏吸引力。三是原材料供应价格高于国内企业。四是土地使用费也掌握偏高。上海联合毛纺织公司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平方米每年十五美元,六年收的土地使用费即相当于外商投资总额。 当然,这些反映,是出自资本家赚取利润的欲望,有它的片面性。但是,我们目前的一些经济政策缺乏吸引力,外国投资不踊跃,这个事实也不能不看到。为了把更多外资吸引进来,必须进一步适当放宽政策。特别是对于一些国家急需的可以取得现代新技术的重要合营项目,要给予较多的优惠,必要时还可以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不如此,难以打开局面。在当前,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有利机会,抓紧办成办好一批合营企业,吸引较多的外资和一大批先进技术进来,而不要坐失良机。

有些同志担心,这样做,会不会使我们吃亏。对此必须从大局着眼,算大帐,看得更远些。我们举办合营企业,是要借助国外资金和技术,加速我国的四化建设,正象列宁所讲的,不给资本家一定的“贡税”,是办不到的。即使吃一些小亏,只要及时总结经验,也是容易解决的。对一些从全局看、长远看对国家四化大有好处的事情,就应该有胆有识地去干。实际上从合营企业得益最多的还是我们:按照现行政策,除了计入成本的土地使用费、工资差额以及工商税、关税等为国家所得外,按双方投资各占一半来算,合营企业利润的百分之七十是通过缴纳所得税、利润汇出税、中方股份分红、企业提留基金等形式留在国内,被外商拿走的不会超过百分之三十。另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共负盈亏的,经营得不好,外商就要亏本,经营得好,所得利润就高一些。经营得好的企业,外商取得的利润多一些,我们所得会更多,这种情况也不能认为我们吃了亏。(三)关于保证合资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条件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同于我们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也不同于以其他方式引进外资(如贷款、补偿贸易等),它的特点是在共同投资的基础上实行共同经营。还由于这种企业在供产销各个方面都同国际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必须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才能适应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因此,要允许合营企业按照自己的特点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不能任意施加限制。只有如此,才有利于我们在共同经营中消化、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合营企业的这种自主权,同国内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有许多矛盾。解决这些矛盾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例如,切实保证他们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其它物资的供应,在资金、劳动、运输、进出口管理等方面也要给予尽可能的方便等。要通过列入计划、订立严格的经济合同等办法,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落实经营条件。我们决不能用国内现行一套办法过多地约束合营企业,更不应设置一些障碍限制它们的发展。这样做,是为了真正把合营企业办好,实现我们举办合营企业的既定目的,为我国四化服务。

如上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特殊的作用,也有它特殊的复杂性。我们应该根据国家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到它的特点,实行有重点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办一批符合战略要求的项目。对于需要办的合营企业,要坚决实行优惠政策和适当措施,争取迅速办成,并切实办好。对于已经办起来的企业,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把它办好,并巩固下来。

三  根据上述情况,为了消除前进中的障碍, 打开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局面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规划,有重点地发展合营企业。

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⒈ 能够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和工艺,以发展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件)和省能设备的项目;

⒉ 能够推动全行业实现技术改造的项目;

⒊ 投资较大、又需引进技术的资源开发项目,特别是海上石油和煤炭开发;

⒋ 能够发展新的出口品种,开拓新的外销市场,确有竞争力的项目和大量或长期需要进口的替代项目。

在上述四个方面中,尤其要着重发展那些能够引进以其它方式不易取得的先进技术,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技术水平有特殊作用的一些项目。沿海城市也可以举办一些有利于打进国际市场的合营项目。

除了开发资源的项目外,合营企业主要应该办在工作基础好、交通便利的大中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要挑选生产技术条件较好、经过整顿领导班子强的企业与外商合营。县以下和边远地区,除广东、福建两省和华侨对家乡投资可适当办一些合营企业外,一般以不办为宜。

鉴于前段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计划性不够,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今后必须使这项工作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特别是对现有企业实行技术改造的需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包括举办合营企业)的规划,以指导工作的开展。要按照上面所列举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重点,认真挑选一批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经过论证和综合平衡,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纳入各级的国民经济计划,做到有计划地发展。要简化项目的审批手续,推行联合会审制度;项目的审批和基建程序要同步进行;特别要逐步扩大沿海大城市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工作上的权限和责任(今年首先限于上海和天津两个城市)。

在客户选择上,要吸收去年在广州举办的中国投资促进会议的经验,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一批项目,邀请外商来国内谈判,以便选择适当的合作对象。

(二)适当放宽政策。

⒈ 建议对合营企业实行国内现行的工商税税制,不再按工商统一税征收。合营企业生产外销产品,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出口亏损的,要同国内企业一样,减免其应缴的工商税。⒉ 凡是国外合营者按照合同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必要的物料,以及为开办合资企业以注册资本在国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必要的物料,应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企业为发展生产,以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也应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除合营合同载明者外,其他物资由合营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委托机构审查证明后,海关可予免税进口。

合营企业为生产外销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应同国内企业一样,一律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用作内销的(包括出口不合格的副次品)要照章征税或补税。

⒊ 为了使外商投资有吸引力,把现在实行的对合营企业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的规定,改为二年免征、三年减半。

⒋ 对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市场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合营企业产品的一般都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销,但对那些属于国内急需的或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内销比例可以适当增大,有的甚至可以内销为主,以替代进口。凡属这类企业,我方股金占的比例应该尽量大一些。以内销为主而外汇不能平衡的企业,由各地、各部门在留成外汇中调剂解决,还有困难的,可报请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解决。

⒌ 合营企业在国内市场购买物资,应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对其中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贵金属(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因国内调拨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差距较大,应按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人民币支付;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部分,应按国内价格供应。对合营企业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料用煤以及车辆用油,一律执行国内价格,以人民币支付。

⒍ 为鼓励国内企业单位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凡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指企业主管部门)以自有资金入股(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及自筹贷款),按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款外,在五年内留给中方投资者支配。

另外,对履行合同常驻合营企业的外方人员,应简化入境手续,要准许他们带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在按章征税后放行(与外国企业常设驻华代表机构同等待遇)。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所需的办公、生活用品,可不受控制集团购买力限制。

(三)抓紧对外经济立法工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三年多来,虽然陆续制订了一些单项法规,但仍很不完备,在很多方面尚无章可循;外商也因我国立法不全,存有顾虑,担心投资的安全。为此建议:

⒈ 尽快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作过反复修改,并于去年三月上报国务院审议,现在看,还要按进一步适当放宽政策的要求,再作一些修改。经贸部将在近期内提出修订稿,再次呈请批准。⒉ 尽早制定公司法、专利法、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等法规,并颁布施行。

⒊ 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以利吸引国外直接投资。

(四)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凡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规赋予合营企业的自主权,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合营合同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受法律保护,有关部门要给以支持和帮助,而不能任意干涉和限制。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

⒈ 要保证合营企业有依照合营合同、 章程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的权力(以备案方式由企业主管部门纳入本行业的有关计划),并通过订立各种经济合同贯彻实施。

⒉ 要准许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地从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物资,并按合营合同所定的比例,在国内外市场出售其产品。⒊ 合营企业的进出口物资,在服从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经营。凡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物资,外贸部门和海关在进出口管理上要尽可能提供方便;要允许合营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各种出口商品交易会,并进行成交。

⒋ 合营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

⒌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确保合营企业在招聘、雇用、解雇、开除职工以及在确定本企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与津贴制度、奖惩职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⒍ 合资企业由于业务需要,可以邀请外商来华,也可派出人员到国外洽谈业务。(五)加强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整个利用外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除了对外经济贸易部要认真做好对合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外,还必需有一个有权威的机构,负责研究和拟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克服目前政出多门,工作不够协调的现象。

省市一级和中心城市,也要有一个综合部门主管利用外资工作,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独立自主地就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在当前要集中力量把现有的合营企业办好,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促进其正常发展。

要配备好合营企业中方的领导班子。打破按企业规模配备干部的老框框,认真挑选一批政策水平高,懂得业务和技术、精明强干的干部担任中方领导人员。在领导工作中,既要坚持原则,维护我方利益,又要善于同外方合作共事,学习对方在经营管理上的长处,共同把企业办好。

过去颁发的有关利用外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如与此报告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报告为准。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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