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 , 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⒈ 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⒉ 各种再保险业务;
⒊ 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⒋ 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⒌ 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⒍ 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⒈ 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⒉ 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⒊ 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⒋ 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⒈ 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⒉ 检查一切帐目;
⒊ 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理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 务 审 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