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资发财评〔2022〕88号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中央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好2022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与报表编制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更好服务中央企业发展改革监管党建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2022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组织,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功能作用。一是严格规范会计行为,严格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规定,严格规范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是认真执行有关统计法规,贯彻落实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工作要求,依法合规准确统计各类非财务数据,提高统计数据填报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财务决算工作为契机,针对巡视、审计、“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合规经营”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和各类检查发现的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问题,坚持“问题整改不留死角、责任追究不讲例外、制度健全坚持不懈”的原则,分类制定可量化、可检验的整改方案,持续加大整改落实工作力度,持续完善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四是加强财务决算成果应用,在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各专项工作落实情况、风险管控情况等进行梳理、检查和总结,充分发挥财务决算的决策支撑和监督服务作用。
二、 按时报送财务决算相关报告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财务决算备案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资委,备案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化、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的重大事项、中介机构选聘情况等。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本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
1.企业集团应当报送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一式两份)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此外,集团合并层面和二级子企业(重要子企业)应当填报财务决算报表软件中的会计附注相关表格。
2.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均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其中:集团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如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其他子企业和重要区域性分公司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电子文档,有条件的企业可要求全级次报送财务报表附注等材料的电子文档。
各中央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操作和数据报送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联系。
国资委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22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
5.财务情况说明书
附件1: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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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22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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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2022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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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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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财务情况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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