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08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67号
施行日期2000年08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编办:
你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中编办函[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中的“职责权限”,是指 《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