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
当前,有不少地区在化肥经营中出现了严重的不正之风,主要是:有的领导人不顾国家计划,随意“批供”,影响计划分配的兑现;有的干部、职工利用职权,多买优质肥自用;有的单位违反政策,以肥易物,搞不正当交易;有的单位把计划内化肥,擅自抬高售价,从中渔利;有的干部、职工内外勾结,投机倒把,搞非法活动。
以上发生的问题, 违反了政策, 破坏了计划,损害了群众利益,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各级供销社要立即对化肥经营中的不正之风,认真地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遵守制度,个人一律不准“批供”。对其他部门的领导人“批供”,应说明情况予以抵制。供销社的干部、职工购买化肥,要与农民同等对待,按规定办事,严禁利用职权抢先多买优质肥,必须坚决纠正“近水楼台先得月”的错误作法。
二、 加强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和规定,采取凭证出售等有效措施,保证兑现。要将国家规定的各项标准,向群众公布,便于群众监督。
三、 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凡是计划内供应的化肥,必须按国家制定的价格执行,不准擅自提价。省际间调剂的小化肥价格,仍按国家物价总局、供销总社(1981)价字十五号联合通知执行。 严禁把计划内化肥,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
四、 坚决制止以化肥换购汽车及其他物资,搞不正当交易。一经发现,必须认真处理,彻底追究领导机关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健全化肥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堵塞漏洞,防止被坏人钻空子,损害国家、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五、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对内外勾结,搞投机倒把活动的,要认真追查,依法处理。 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接到本通知后,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对省一级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清。对本系统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已查清的案件,要分别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以教育干部,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