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2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放宽经济政策,小商品生产和供应有了恢复和发展。塑料产品发展很快,使小商品的花色品种更加丰富多彩。由于猪皮和金属原材料的增加, 皮革制品也有大幅度增长, 日用五金基本上可以满足供应。但是,有些产品品种尚未恢复,有些品种规格花色不全,部分产品供不应求,甚至长期短缺,譬如:三桶一盖(澡桶、水桶、马桶、锅盖)、笼屉、洗衣板、菜板、肉墩、面棍等; 还有儿童生活用品(服装、鞋帽、玩具等)、小针织线带、 绣花丝线、日用小杂品、易损易碎的小件陶瓷和玻璃制品也
供应不足,群众反映强烈。随着城乡人民生活的逐步改善,对小商品的需求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放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疏通供销渠道,把小商品搞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发挥集体和个体生产经营的作用。
一
对小商品生产和供应实行扶持和保护的政策。在财政税收方面,应予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生产小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生产小商品为主的企业,产值小、利润低的,需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 储备原材料资金以及工商季节性销售的合理库存资
金, 可酌情享受银行低息贷款,其中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可税前还款。
关于小商品价格问题,因原材料提价,使有些小商品发生亏损的,应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努力降低成本,有的可采取工商让利或适当减税、补贴等多种办法解决,不能因此提高市场销售价格。
小商品所需统配物资,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 分别纳入各级物资分配计划,保证供应。指标分给主管生产部门掌握,实物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到厂,也可以直供到厂,减少中间环节,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小商品品种繁多,变化很大,所需原材料难以列入计划的部分,由各地物资部门在轻工市场原料中,留出一定的比例,交生产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凡属各地传统名牌产品,原材料应定点优先直供,少数全国性销售和出口量大的名牌产品, 应实行专料安排, 保证供应。平板玻璃的分配应划分民用建筑与轻工市场,以防挤占。小商品生产所需棉纱、棉布,由各级计委和商业部门核定指标组织供应;所需木材,凡能代用的应积极组织和鼓励代用,不能代用的,计划分配上满足供应。小商品生产所需特殊竹木材料和一般竹木小材小料,由各地计委召集林业部门和供销社共同协商确定品种、规格、数量,做好收购、调拨工作。国营厂矿的边角余料和地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优先定点直供小商品生产使用,对已建立边角料定点供应的单位,不得随意提价和中断供应。应允许小商品生产企业利用市场调节,用自销产品调换所需要的原材料。
二
努力改善小商品生产、 供应的管理工作。 要积极开展国内外市场调查,整顿企业管理,要以提高质量、增加花色品种、降低成本、扩大批量生产为重点,搞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做到精益求精,物美价廉。有条件的小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要有计划地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生产合作社组织,要鼓励农民集资生产和经营小商品,对一家一户的夫妻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要积极扶持,加强管理。要鼓励生产传统名牌产品的老艺人带徒弟,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带子女学艺。
经营小商品应提倡多渠道,少环节。采取国营、集体、集市贸易和个体“货郎担”等多种销售形式。发展厂店挂钩、前店后厂、前零后批等灵活多样的经销办法。工业部门可以联合起来,建立小商品批发市场,推销产品。有条件的市、县要有专营小商品批发部,大中城市有的产品要设专营商店。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小商品下乡,适应广大农村人民的需要。
对小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 生产单位主要考核产品质量、花色品种、产量、生产成本和服务质量。经营单位主要考核经营品种、数量、费用和服务质量。 产销单位都应实事求是地计算产值(或销售额)和利润
。 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应按上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编制必备小商品目录,划定
最低经营界限,纳入考核范围。
三
加强对小商品生产和供应的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要改变“重大轻小”的思想,把小商品列入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一年抓几次,及时解决小商品生产和供应中的问题。各有关经济部门都应对恢复和发展小商品提出具体支持办法。由各级计委或经委牵头,经常调查研究,掌握情况,综合平衡,协调解决矛盾,疏通供销渠道。
加强小商品计划管理,本着上粗下细、上少下多的原则分级管理。同时,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少数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可以纳入国家和部管计划,其余产品,尽可能纳入各级地方计划。各级分管的产品要列出生产目录,加强管理。商业、外贸带料加工产品,应纳入各级计划,由工业主管部门安排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