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办协函〔1999〕17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1999]4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1999年)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3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办协函〔1999〕17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请示》(内政法发[1999]46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