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工作分工管理的报告(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九日,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国务院批转)
遵照国务院关于改变煤炭订货、调运分工管理工作的决定,我们邀请煤炭部、国家物资总局对煤炭订货、调运工作改变后的具体分工进行了讨论。现报告如下:
一、 煤炭部主管的工作
1. 负责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和分配计划,具体组织煤炭的订货、定点供应、签订订货合同等工作。
2. 负责按订货合同发运煤炭,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的煤炭送货办法》([65]国秘字412号),恢复两部联合办公制度,及时解决煤炭发运中的问题。
3. 在执行煤炭年度分配计划中,需要调整时,负责商同国家物资总局提出调整方案,仍由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执行国家经委日常煤炭调度安排。商同国家物资总局负责提出分配“当年准备”煤的意见,并负责提出超产煤的安排意见,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执行。4. 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省、市、自治区统配矿煤炭净调出数量和经济煤、协议煤的完成数量,以及煤炭供货情况的统计报表。
5. 建立和加强运销检查监督机构和工作。
6. 为了加强上述工作,煤炭部由一名副部长专职负责煤炭的订货、定点供应工作。
二、 国家物资总局主管的工作
1. 国家物资总局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编制全国煤炭年度平衡计划和统配矿煤炭的平衡分配计划,包括纳入计划的经济煤、协议煤和进出口煤。
2. 参加煤炭部召开的煤炭订货会议,协助煤炭部落实煤炭分配计划。检查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各省、市、自治区燃料公司体制不变,仍由国家物资总局负责管理,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2号)的要求做好煤炭供应管理和节约工作。
三、 煤炭订货、调运管理分工改变后,国家物资总局原管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人随工作走。具体名单,由国家物资总局同煤炭部协商办理。
四、 现在由国家物资总局领导的煤炭调运组站的人员和资产随同订货、调运管理工作的移交一并交给煤炭部,作为煤炭部的运销检查监督机构。具体交接工作,由国家物资总局商同煤炭部办理。
以上交接工作于今年九月底基本办完。从十月一日开始,按新的分工进行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