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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3   阅读:

发文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2014〕17号

施行日期2014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和 《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要求,现就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估范围

2009年-2011年获得授权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含2011年以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为基础增列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2011年-2012年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对应调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 评估组织

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 评估内容

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包括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人才培养(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和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学风教育)等。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 评估方式

专项评估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五、 评估程序

1.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实际,按照本通知要求,研究制订专项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材料报送和评估安排等,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2.学位授予单位按照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撰写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培养方案和质量保证制度等材料,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可以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指委委员对部分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方案和单位名单,由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实地考察费用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评估专家不得收取被考察单位的礼金和纪念品等。

4.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学位授予单位有关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采取通讯评议的,可以使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网上评议平台进行。

5.学科评议组成员和教指委委员在认真评阅材料后,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6.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专家表决结果,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 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保证学位授权点和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对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分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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