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1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1年8月1日)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是总社科技机械局(或委托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在科研过程中,协商签订有明确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契约;也是预测评估知识性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依据。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提高科研质量,缩短成果取得的时间;有利于把科研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促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有利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开源节流,减少国家科研费用的支出。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按有关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为纵向合同和横向合同。 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与供销社系统内单位签订的合同,省(市、区)供销合作社为保证单位(丙方),保证单位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横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根据供销业务的需要与供销社系统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为保证单位(丙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一)科研、研制或产品设计合同。这种合同,或由乙方承担某一项目的全部研制任务,包括设计、试制,直到搞出样品,能正式投产为止;或负责某一项目的研究、设计任务,提供资料、样机、样品、图纸。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经费,必要时协助解决原材料、设备。
(二)开发研究合同。开发研究包括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这种合同,由乙方承担在小试鉴定完成后项目的放大试验,以取得批量生产的设计数据、技术经济数据,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等资料。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试验经费和(全部或部分)小批量生产开支,并协助解决原材料。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如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超过所拨试验经费,其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分成。
(三)科技成果推广合同。也可称“成果出卖”或“技术转让”合同。这种合同,是将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研究、引进、吸收的科技成果,以技术承包(或聘请研究单位代为承包)的形式,帮助需方(乙方)应用于生产,并取得经济收益。总社科技机械局提供补充试验费,并承担不可预测性亏损责任。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试验完成鉴定后三至八年内,双方实行利润分成,甲方分得的利润用于补充科技三项费用。
(四)技术服务合同。这种合同,是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总社研究所的技术力量、测试条件和工艺手段,帮助需方(乙方)开展技术支援性工作。由研究所收取技术服务费,作为研究所的计划外收入。
第四条 签订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单位按照供销总社(79)供销科字第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计划程序,上报申请签订合同项目;
(二)总社根据供销业务需要程度和技术条件,择其优者,纳入总社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可行性研究,并限期要求申请单位递送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