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人事局拟订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加强对编辑干部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编辑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编辑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和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业务职称的编辑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编辑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编辑业务(如联系作者,组织、整理、撰写稿件等),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够对稿件进行初步处理;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助理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辑:(一)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动向;(二)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编审:(一)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二)编辑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对稿件的质量有较高的鉴别能力,能够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根据一个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需要提出选题规划意见,或根据形势提出报道计划意见;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副编审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审:
(一)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二)编辑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组织、指导完成较大的编审或报道任务,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第八条 确定和晋升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考核一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特别优异者,可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对各级编辑干部的考核,应当严格掌握考核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九条 编辑干部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评审(或学术)组织评定。各级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确定和晋升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经过相应的评审(或学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编审和副编审,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编辑,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编辑,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编辑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新闻单位以及经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刊物的现职编辑干部。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