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8年09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1998〕6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9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关于 《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府法发[1998]3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函复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与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概念是一致的,即“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水利部“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中的“乡镇”,中编办认为,主要是指农村地区。
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 《城市供水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
1998年8月12日 浙府法发[1998]36号
国务院法制办:
我省在制定《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对 《城市供水条例》中有些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特请示如下:
《城市供水条例》中的“城市”概念,是否与 《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本法似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相统一?如果相统一的话,那么水利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的“组织协调乡镇供水工作”与前者如何区分?
以上请示,急盼函复,以解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