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查字〔1998〕64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证监查字[1998]64号 1998年7月22日)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恢复自营资格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会1997年6月11日作出的《关于对广发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查字[1997]16号),暂停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一年。经核实,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了股票自营业务。鉴于你公司已按要求执行了我会的处罚决定,同意恢复你公司股票自营业务资格。
你公司在恢复股票自营业务资格后,应当按照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证券法规的规定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其他业务,认真吸取教训,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