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证监基字[1998]26号 1998年7月7日)
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上述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 同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业。
二、 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25%,注册地在北京市。
三、 同意周道志同志任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肖风同志任总经理。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资格审查,部门经理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今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四、 基金管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业。
五、 基金管理公司开业后,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认真履行职责,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