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调办建管〔2004〕72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规定 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程序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招标人可另选评标专家。
第二章 入库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评标专家的产生
第六条 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水利水电专业等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含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本条第(四)款的年龄限制。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建设管理、水文、规划、勘测、水工建筑、工程地质及基础处理、机电设备制造及安装、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工程造价(经济)、工民建、通信、自动化、物资管理、水土保持、环保、移民和其它等17个专业。
评标专家由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产生,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附单位证明材料。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行业知名专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申请。
第八条 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评标专家组织培训,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评标时,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
2、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3、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有关培训;
(九)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及回避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按照1:1的比例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抽取评标专家后,招标人应当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
(二)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评标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评标专家个人工作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被抽取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1次,或因各种原因3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三)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从评标专家库除名。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须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提出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