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4年)国资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资发监督〔2014〕166号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中央企业:

依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为做好2014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工作组织,切实提升报告质量

年度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填报组织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切实履行好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责成相关领导同志总体负责,明确具体牵头部门,构建协调联动的跨部门填报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填报制度建设,将关键环节和质量要求固化于制度流程中,完善填报工作长效机制。积极培育稳定的填报队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加大统筹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填报工作的统一部署,层层落实填报责任,从严制定审核标准,逐级汇总审核把关,切实提升年度报告整体质量。

二、 突出填报重点,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年度报告是全面展现企业工作成果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充分利用年度报告系统化框架,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成效,突出年度重点工作和特色成果,客观揭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切实保证信息的真实完整。要全面报告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效益状况;重点描述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和效果,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详细反映境外项目、金融及其衍生业务、高风险业务、重大经济合同、节能减排等重点事项;充分揭示企业经营风险、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大风险事项。支持有关企业补报或续报期后重大事项。

三、 增进沟通交流,加大支持配合力度

年度报告是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中央企业要将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纳入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体系,以填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进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配合,加强监事会对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过程指导。认真听取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意见,共同确定填报范围和年度重点披露事项,抓好重点、难点、亮点内容填报。总体填报范围应当包括企业集团、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企业以及所托管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企业及重要非法人实体等填报范围可与监事会共同商定;离岸公司、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不纳入填报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试行全级次报送。

四、 细化考核评价,推动报告成果应用

年度报告是展示企业精细化管理状况的重要平台。各中央企业要加大年度报告审核力度,逐项规范审核标准,严格执行多层审核制度,落实审核问题反馈、整改督办、补报重报等工作机制。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开展自我评价和总结,着重加强重点子企业、基层子企业和关键业务内容的评价,建立健全填报质量评价体系和通报机制,确保填报质量不断提高。年度报告重在应用,在满足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同时,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年度报告填报成果的综合应用和信息共享,积极推动解决年度报告披露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年度报告促进企业规范运营、提升管理的重要作用。

五、 落实填报任务,按时规范备案报送

(一)请各中央企业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的拟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1)报监事会工作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5年2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年度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年度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工作局备案。

(三)年度报告继续使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2014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探索推进信息化报送和综合应用。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四)2014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2014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务必派负责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工作局联系。

联 系 人:监事会工作局崔竹刘凌

联系电话:(010)64471800、64471840、64471356(传真)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