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6〕63号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86〕166号文收悉。关于长江三角洲省辖市审批派遣临时出国团组、人员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发〔1985〕3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无需国务院再次授权。关于苏州、无锡、常州三市审批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权限,可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发〔1985〕10号文件中有关沿海城市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办理。关于这三市办理申请护照、签证的手续事宜,待具备条件后,请你省外办报经外交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