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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查处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7-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1997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7〕第117号

施行日期1997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信息市场报社异地经营广告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

信息市场报社从哈尔滨市迁入北京市,未经你局或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即擅自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此行为,你局可以比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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