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卫生部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卫药政发[90]第187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90)第32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批发)异地经营是否核发‘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二、对已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单位在异地开办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机构的,不论何种形式,必须按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不符合药品经营条件、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并按《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卫生部药政局
一九九0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