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学位〔2005〕51号
施行日期2005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你委呈报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收悉。经研究,批准你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请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有关工作。
附件: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为培养单位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制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各培养领域的教学指导纲要;
四、组织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写、评选、推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用书;
六、组织开展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检查、评估活动;
七、组织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促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