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3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口办字〔1993〕6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口岸办公室印发《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国口办字〔1993〕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国阅(1993)102号《关于研究合资建设深圳盐田港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要求,由国家口岸办、体改委、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广东省口岸办等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并研究提出的《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检验手续的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先据此试点,现将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方案中所指的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我国籍船舶和外国籍船舶,如无特殊情况,船舶到港均可直接靠码头及时进行装卸作业,检验单位一般不登轮检查。转口的或进出口的集装箱,可做到不开箱查验,直接装船或卸下运出港区。
附: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简化盐田港口岸查验手续的试行方案
一、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出口手续,由船方或其代理事先到有关查验单位办理,除确有必要的,一般不登轮检查。
二、卫生检疫部门对来自非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电讯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可视情况实施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
三、从海运进出境的转口集装箱,箱体无损、封志完好、情况正常的,可不开箱查验。
四、从陆路运输的转口集装箱,经进境地海关施封后,箱体无损、封志完好、情况正常的,可不开箱查验。
五、对进口或出口的集装箱,经货主申请,检验单位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内地办理海关及其他报检报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