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1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金、银及其制品 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10%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0%
3 化妆品 摄像机 80%
4 烟、酒 100%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 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